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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处暑 秋意初尝

PS:昨天的文章.今天才贴上来.看这些条文脑袋都大了.刚刚发现某臭小子过来留言了.看访问日志.八成是搜索自己的网名或者姓名点击过来的.嗯.下一个SEO的目标:) 同学的姓名:P

今日14:23,太阳运行至黄经150°,二十四节气中的“处暑”来临。“处”是终止的意思。从这天开始天气逐渐变凉。

自己的6688显示处暑日.传说中的秋老虎来了?

从学校老师网段终于可以访问自己的blog了.爽一下.
一会整理一下关于域名注册的法律知识…顺便看了一下相关知识.
感觉域名抢注问题以后的法律应该能解决.毕竟现在的域名抢注是一种投机行为.
80年代也催生了一大部分的暴发户.每个时代都有这样的事和人.

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里面的一些条款说一点自己的看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这个投诉支持的条款写的勉勉强强的.关键在于投诉和被投诉双方的证据是否能从自己的角度来做出有利证明了.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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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一个都不能少

因为要在blog里贴一些照片(都是好朋友的).所以涉及到一些与“肖像权”相关的问题~~
在了解了肖像权,隐私权,和著作权之后.终于把相册功能加上了.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还是没有怎么太搞清楚.网上各有微词.有机会问问专家吧.
由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加上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怕出现诸如小胖事件)
尽量避免不发其它人的个人照片.但合影,主题和个人无关的照片除外.
从网上找到了一篇比较好的资料, 转了过来 这里还有两篇讨论比较激烈的帖子1,2
希望对那些与我有相同问题的网友有所帮助~~ 原文如下: 继续阅读